企业信息

    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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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金桥镇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商业广场6座906-908
  • 姓名: 未良毅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滞留滞报货物报关

  • 所属行业:物流 进出口代理
  • 发布日期:2021-09-02
  • 阅读量:94
  • 价格:50.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上海浦东金桥  
  • 关键词:**期

    滞留滞报货物报关详细内容

    进口货物滞报,当天操作申请,可做到当天放行。


    海关是否有权变卖处理**期未报关货物
    《海关法》*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关于**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91号令)*二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过三个月未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就有权依法提取变卖进口货物(**过十四日但未满三个月的,海关依据有关规定按日征收滞报金),这是《海关法》赋予海关在货物通关监管方面的一项法定职权,其目的在于:**,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率;*二,以变卖款项抵缴税款,强制进口货物收货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保证进口关税及时征缴入库;*三,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履行申报义务,避免因货物长期滞留口岸不能及时投入使用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海关法》*三十条*三款关于"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的规定,如果**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属于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商品,海关对上述货物的处理不受三个月滞报期限的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依法变卖。


    海关如何变卖处理**期未报关货物
    根据《海关法》*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海关变卖处理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过三个月未报关的进口货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公开**为基本处置原则。除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货物外,海关提取变卖**期未报关货物均应根据《*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委托有权**的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滞报货物进行公开**,确保被变卖货物以合理价格成交,**国家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变卖所得款项应扣除有关费用。海关对**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处理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强制收货人履行申报义务、办理进口手续的措施,收货人在正常通关环节所须承担的缴纳税款及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等费用的义务不能因海关对货物变卖处理而得以免除。在收货人不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海关有权从**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代收货人执行部分法定义务。这些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输、装卸和储存费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货物被提取变卖前已产生的滞报金。此外,海关在变卖处理货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委托**机构的手续费)也应从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
    --变卖余款应发还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海关对**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处理行为属于对不履行法定申报义务的收货人施加的强制措施,并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为(现行《海关法》未将**期未报关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罚则),因此,对于**期未报关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海关应发还具备特定资格和条件的当事人(有关资格和条件下文论述)。根据《海关法》*三十条的规定,**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申请人不符合发还条件的,余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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